世代微评
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除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内容安排应极为慎重专业之外,还要对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因此为履行发生的协商、争议甚至指责的函件认真研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要认真对待,轻易草率的回复造成的只可能是自己权利的流失。
裁判规则
转让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且受让方同意解除的,双方之间的合同既已解除。转让方在合同解除后重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0号
2011年6月8日,鑫奥森公司(甲方)与英财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在前两年双方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租赁开采甲方盐碱坡金矿(坐标见开采证副本)的事宜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租赁期内(该合同签订一年内),另出资贰仟万元购买甲方该公司70%的股权,并给甲方付清全款,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鑫奥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英财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部分的约定,给付购买鑫奥森公司70%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租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因英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一年租赁期内出资2000万元购买鑫奥森公司70%的股权,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鑫奥森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原一审中,鑫奥森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应当视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英财公司、盛格隆公司对解除合同明确表示同意,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鑫奥森公司在合同解除后重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的股权转让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既是法律的宗旨,也是司法活动的宗旨。这一原则不仅及于合同的履行,同样也及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基于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必须通知对方,而且通知必须到达对方。所谓到达对方,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要让对方明确知晓。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除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
本判例规则明确的情况是,在合同解除程序已经明确完结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重新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法律的规定相当明确,因此而提起法律诉讼算不上明智。但是,在法律实务中此类事件却时有发生,如何进行适当的风险防范值得考量。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作为投资人一方,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内容安排应极为慎重专业之外,还要对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因此为履行发生的协商、争议甚至指责的函件认真研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要认真对待,轻易草率的回复造成的只可能是自己权利的流失。
既要保护合同“静态”的安全即合同文本的完善和周严,更要保护合同“动态”的安全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管理。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